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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用户入网承诺及授权书
2022-10-27 14:48:18 浏览量: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本公司/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关于纵深推进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函﹝2018﹞157号)和《关于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等文件关于电话用户实名身份信息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以及电话骚扰综合整治等相关规定,并在此作出承诺:
一、 不冒用或使用伪造证件信息。个人申请通信服务开户、复机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单位申请通信服务开户、复机时提供单位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移动电话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单位开具的业务委托函,以上证件均真实有效。
二、 不违规外呼(如未征得用户同意)、电话骚扰、超约定用途使用。不出售、出借、出租和转让名下的通信业务,如发生出售、出借、出租和转让行为的,运营商可终止提供通信服务。知晓因出售、出借、出租和转让行为导致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将接受法律追究;如因出售、出借、出租或转让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仅保留一个手机或固定电话,至少2年内不办理电话新增入网业务。
三、 不频繁办理移动电话开销户,在12个月内申请新开户手机号码数量不超过5个。
四、 如有遗失移动电话号码,应立即挂失并报停,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同意电信公司对相关的电信业务暂停(停机)或提前终止(拆机)电信服务,同时限制本公司/本人办理新增固话和手机业务。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照约定的交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交纳名下各类电信业务费用。一旦发生超出约定交费时间未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同意授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即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传送本人包括个人身份证件信息、电信欠费信息在内的失信信息。传送的用户信息将被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向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信息主体和公共部门提供征信服务。
                 
 
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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